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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工风险

学员93156

2021-03-09 09:37:28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老师,我们公司员工年中提离职,年后没有来上班,也没有做交接手续,请问我们可以扣除她的2月份工资吗?如果不能,那么劳动法的员工需提前一个月提离职的条约,违约的话,我们可以做如何处理,来弥补公司的利益。

天宇

2021-03-09 10:56:2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这位同学,你的提问中说的年中提出离职,指的是年前吧,应该是2月份中发生的事情吧?如果是2月份发生的事情,
1、他提出离职,公司同意了吗?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“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”。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,该员工是“书面提出离职”还是“口头提出”?提出后公司是否应允,没有得到应允,直接就不来了就可以按旷工处理。
2、想“弥补公司的利益”,他给公司造成了多大损失?是否可以追偿,我们做过什么工作吗?这期间是否与员工本人取得联系要求他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?有记录或证据吗?如果能有效沟通最好做好沟通,可以告知他不辞而别的厉害关系,例如:不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,对他下一步找工作会造成什么影响。
员工离职我们最好能好聚好散,把工作做到位,尽量避免劳资纠纷。如果不能有效沟通,是否有他的通讯地址,发EMS通知他复工,如果不复工将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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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问

2021-03-09 11:06:2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您好。
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:
1、劳动法第五十条: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,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。
因此,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,暂扣劳动者工资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。
2、第九十条规定,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因劳动者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。
总的来说,没有合法的理由和举证,不能随便扣钱。

从人资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:
1、即使员工一走了之,我们也要做好善后。短信、邮件发到位,提醒假期已过,未续假不上班而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即为自离,希望员工及时上班。
同时要说明,如不按时上班,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即为自离,除去按规定处罚外,还要扣当月工资20%,同时公司不主动办理相关社保转移手续。
员工在入职登记表上有紧急联系人电话,给紧急联系人也发一条。
虽说短信对方可以说未收到,但是这也算证明公司主动告之。
2、只要员工造成旷工三天以上事实,HR可按公司规定提出处理建议(包括停交保险、罚款、扣除工资等处罚措施),开个会(由HR部门、员工所在部门、其他员工代表开个座谈会,列举员工违纪事实,提出处理建议,要求参会人员签字),会后将会议内容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,并拍照。
3、同时企业文化走一波,周会上点出员工旷工事实,让部门员工了解真相,同时说明员工违纪事实,再次强调公司规定,让员工知道公司对此类事件的态度。
4、最后强调一点,即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公司处罚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%,,扣一个月的工资不合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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